发布来源:信息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2-25 15:12:00 阅读数:
单位: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2.1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管理依据 |
法律责任 |
处罚规定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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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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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普通花草 |
20-100 |
名贵植物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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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燃放孔明灯、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200-500;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50-20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500-1000;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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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禁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50-100;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100-20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100-200;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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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在开放区域内 |
20-100 |
在封闭区域内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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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携犬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50-200;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20-100;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处50-10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200-500;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100-200;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处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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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00-500 |
带头组织开展违法行为的 |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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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0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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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狼山国家森林公园内道路以外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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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进入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的处罚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00-30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3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