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山管理办免罚轻罚清单

发布来源:信息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28 10:07:00 阅读数: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盖章):狼山管理办
公示网址:http://www.chinalangshan.com.cn/lsfjq/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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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二)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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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三)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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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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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五)“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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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二)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六)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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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规停放车辆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三)违规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七)在道路以外违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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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擅自进入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作为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擅自进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进入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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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盖章):狼山管理办
公示网址:http://www.chinalangshan.com.cn/lsfjq/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情形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处二十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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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二百元罚款;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二)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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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罚款;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一百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三)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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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处二十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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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处五十元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处二十元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五)“携犬不束牵引绳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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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处二百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二)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六)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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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擅自进入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 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处一百元罚款 《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作为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擅自进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进入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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